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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
时间:2017年05月25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2012年6月6日光泽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12日光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为了规范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常务委员会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会议的筹备

(一)草拟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

1.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主任会议初定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会议日期。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部门发出通知。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2.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建议议题在会前作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审议准备。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会议的建议议题组织开展检查、调研、视察等工作。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做好有关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

 (二) 研究确定议程草案和决定会议日程

1. 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召开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常务委员会召开日期、建议议题和会议日程,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进行研究,并将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重要议程,于主任会议举行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常务委员会党组名义向县委请示,待县委批复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2. 会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综合性或重大事项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决议、决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人事任免案等。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等,不单独列入议程,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3. 会议日程一般分为三个单元:第一单元,听取有关议案的说明或报告;第二单元,分组审议议案或报告;第三单元,审议拟提请表决的议案、审议意见、人事任免事项等,进行表决。

4. 原则上每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时间安排一天。如议案和报告较多,可视情安排分组审议,并增加全体会议的次数。

(三)会议消息发布及通知

主任会议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通报,并通过光泽时讯和光泽人大网向社会发布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消息;同时,将会议日程、议程草案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邀列席的县人大代表,以及县直相关单位。

(四)会议材料

1. 会议材料主要分为三类:会议文件、参阅文件、参阅资料。其中,会议文件根据会议议程、日程安排编序号,按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格式印制;参阅文件、参阅资料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定。

2.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报告,应符合《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议案,由提议案机关提交议案文本和说明。专项工作报告,由报告机关提交报告文本。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交报告文本。人事任免案,由提请任免的机关提交提请任免的议案。

3. 报告机关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议案、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在收到议案、报告的五日内将意见回复报告机关。提出议案、报告的机关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报送会议材料,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统一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4. 会议材料按照规定格式编排,文件编号、字体、字号、印制数等,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主任会议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后,告知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和一府两院相关部门。

5. 会议材料由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印制。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交的会议材料,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印制,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协助做好材料装订。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会议材料由提交单位按照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6.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材料发放至会场。会议文件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各新闻单位。参阅文件和参阅资料只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请假的,其会议材料要通知领取。

(五)会议主持词及常务委员会主任讲话的起草和整理

1.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持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草拟,于举行会议的三日前,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会议主持人审定。

2. 常务委员会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讲话,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常务委员会主任审定。常务委员会主任在全体会议期间的即席讲话,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录音并整理,并呈报常务委员会主任审定。

(六)确定分组名单

1.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分为2个组,按照性别、专业、工作经历、所属党派等情况划分。

2.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分组会议的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报办公室主任审定。分组会议召集人原则上由会议议题有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列席会议的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县人大代表等编入各审议小组。

(七)确定全体会议主持人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由主任会议在研究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时确定。

二、会议的举行

(一)会议开幕

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时,根据主持人提示,全体起立、奏国歌,会议开幕。主持人宣读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后,由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二)听取议案的说明和报告

1. 有关机关作议案的说明和报告,应当依照《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进行。

2. 议案,由提议案机关作说明,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作初步审查报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县人民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县长或者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向会议作报告;专题性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向会议作报告;部门性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向会议作报告。

3. 说明和报告,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楚,通俗易懂。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应当另拟提纲作口头说明和报告。

(三)审议议案、报告

1. 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听取和审议议案、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2. 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报告时,提出议案、报告的机关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必须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人员名单,由工作人员汇总核实后,请分组会议召集人向与会人员作介绍。同时,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指派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并于分组审议后按议题分别整理形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情况的通报。

(四)表决议案

1.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前,应先听取会议议题相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作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情况的通报”。如有重要审议意见或重大修改意见时,安排一次主任会议,听取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关于拟提请表决的议案审议情况及修改意见的汇报,决定是否提请表决。

2.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宣读决定、决议草案等文稿,然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3. 表决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它方式表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表决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五)表决人事任免案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一般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逐人表决。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可以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

三、会议的其他组织工作

(一)会场布置

1.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会场设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室。会场设主席台。主席台正中悬挂国徽。主席台右前方设报告席。举行向宪法宣誓时,主席台左前方设宪法宣誓台。会场前三排为委员席,按姓名笔划排列席次。其它席位按列席会议的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人大代表、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和“两院”相关负责人、新闻工作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顺序进行排列。

2. 出、列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人员,按会场席位牌就座,主任会议成员及处级以上干部在主席台就座。列席全体会议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在主席台左侧就座,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在主席台右侧就座。

3.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出、列席会议人员情况布置会场,检查全体会议会场大屏显示、电子表决器、音响设备、空调、照明等系统,悬挂会标、摆放座签、水杯等。

 (二)落实出、列席会议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1.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等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县人民政府应由副县长列席,县人民法院应由院长列席,县人民检察院应由检察长列席,县政府工作部门应由主要领导列席。有关议案说明人和报告人,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汇总后报办公室主任,并告知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持词起草人。

2.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大主席团领导和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情况,以及采访会议的新闻媒体到会情况。有关人员落实情况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单位主要领导书面请假审批表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报办公室主任。

3.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引导出、列席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就座。一般在会议开始前五分钟,通过电话了解未到场人员有关情况;开始前两分钟,现场核实出席人数,向主持全体会议的常务委员会领导报告。

(三)会场设施使用管理

1.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会场设有电子表决系统、发言系统、会议视频系统等设施,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

2. 表决系统使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按赞成、反对、弃权键表决有关议案。发言系统使用:有征求意见事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申请发言时,经全体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本人座位上发言。大屏显示系统使用:显示屏表决系统和发言系统连接,实时显示会议议题、报告人及表决结果。

3. 宣誓台使用:具体按照《光泽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执行。

4.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和专题讲座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摄影、摄像。

(四)举办专题讲座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一般安排与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相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专题法律等知识讲座。

(五)接待和服务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等服务保障工作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会场服务保障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六)会议的新闻报道

报道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新闻稿,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同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光泽人大网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报道。

(七)会议着装及礼仪的要求

1. 主任会议成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统一着正装出席会议;列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人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需着装整齐,必要时统一着正装或制式服装出席会议,“两院”负责人需着制式服装列席会议。

2. 议案说明人或报告人,应到报告席报告,具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负责引导。

3. 说明人或报告人先分别向主席台和委员席鞠躬致意,而后在报告席上作说明或报告,说明或报告结束后再分别向主席台和委员席鞠躬致意。

4. 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在会前应主动将通讯工具调整到静音状态或关闭。

5. 在全体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要随意走动或离开会场。

四、会议结束后的工作

(一)公布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

1.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会稿,并送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并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及时送相关单位。

2.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的常务委员会公告,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次日,在光泽时讯和光泽人大网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3.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上传至光泽人大网。

(二)备案

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决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及公告、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综合报告,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等印发县人民代表大会。

(三)编辑公报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辑《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听取和审议的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日程、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及办理情况的报告、调研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等列入公报。

(四)审议意见的整理、交办和公开

1.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的十日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议案、报告的审议意见整理汇总,送分管的常务委员会领导审阅,并在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以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同时主动在光泽人大网上公开。

2.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审议意见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光泽人大网站公布。

(五)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十日内,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签到、会议文件、参阅文件、参阅资料、表决情况、会议记录、音像资料等,按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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